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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建設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
省廳先後印發《關於調整<福建省建築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體係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標準(2016年版)>部分指標的通知》(閩建築〔2021〕3號)、《福建省建築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體係企業合同履約行為評價標準(2021年版)》(閩建築〔2021〕12號)、《關於調整建築施工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標準部分指標的通知》(閩建築〔2021〕17號)。為做好新舊標準銜接和新舊係統平穩過渡,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施工產值、合同額填報方式
(一)福建省建設工程監管一體化平台(下稱“監管一體化平台”)將於2022年1月啟用(具體時間另行通知),福建省工程項目建設監管係統整合到該平台。監管一體化平台取消合同信息登記功能,將從福建省工程領域招投標在線監管平台對接獲取合同信息,作為施工企業填報在建工程產值的依據。合同信息登記的規定詳見省廳《關於做好房建市政工程項目合同信息和竣工結算信息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閩建築〔2021〕14號)。
(二)2022年1月起,施工企業每個季度市政類施工產值和省外企業的房建類施工產值數據,調整為從監管一體化平台填報。省內施工企業的房建類施工產值,仍於每年一月份通過福建省建築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係統填報。施工企業應當對填報的施工產值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三)因係統銜接的需要,2022年1月合同額指標的每日評價分值,沿用2021年12月31日當天的評價分值。2022年2月1日起,合同額指標調整為從福建省建設行業信息公開平台的施工許可信息中獲取合同金額,並按照閩建築〔2021〕3號文的評價規則計算分值。各設區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平台應當按規定及時向省數據匯聚平台推送施工許可信息。
二、做好獎勵信息采集工作銜接
(四)閩建築〔2021〕17號文的附表已列明了所有獎勵信息評價指標。不再要求采集的標準、工法、崗位技能競賽等信用信息,於2022年1月1日起停止采集(以主管部門審核通過時間為準)。
(五)原先由企業自行申報,閩建築〔2021〕17號文調整為由省廳負責錄入的國家級工程質量獎項、福建省重點項目建設業績信譽考核A級等信用信息,依據文書為2021年12月31日前印發的,企業應在2022年1月20日前向企業所在地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報,逾期不再納入評價;2022年1月1日(含當日)後印發的,由省廳自2022年2月1日起按規定錄入,無需企業另行申報。
(六)已生效的獎勵信息延續使用至有效期滿,並於2022年2月1日起按照閩建築〔2021〕17號文的滿分限值有關規定執行。
三、做好合同履約行為評價銜接
(七)2022年第一季度的企業合同履約行為分值,延續使用2021年第四季度分值。合同履約行為評價機構應當在2021年12月20日前完成第四季度合同履約行為評價工作。
(八)合同履約行為評價標準(2021年版)規定的多項指標采取季度綜合考核,合同履約行為評價分值將每季度計算一次。為與企業通常行為、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的每日評價機製有效銜接,采集的合同履約行為信息將延後一個季度使用,即在下一個季度每日信用評價分值計算中使用並展示。2022年1月1日起,福建省勞動監測預警和智慧就業大數據平台勞動用工實名製管理子係統按照閩建築〔2021〕12號文的規定,采集2022第一季度企業合同履約行為信息,並作為第二季度的每日合同履約行為評價分值計算依據,以此類推。
四、加強信用信息采集審核
(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本評價工作人員認真學習評價標準和相關規定,對照評價標準做好獎勵信息采集和審核工作。按照“誰作出、誰采集”原則,及時將不良信息及時錄入信用評價係統,不得瞞報、漏報。按照企業屬地管理原則,認真核查本轄區內企業自行填報的房建類施工產值數據是否與建築業總產值數據相符,一經發現存在弄虛作假行為,予以嚴肅處理並信用扣分。
(十)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信用評價職責分工,規範搶險救災活動信息采集程序,在采集前將企業提供的佐證材料通過官方網站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采集市級優質工程信息時,嚴格按照閩建築〔2021〕17號文規定的項目建設規模進行加分。一經發現企業騙取相關獎勵用於信用加分的,應當予以嚴肅處理並信用扣分。
五、加強信用評價監督管理
(十一)嚴格落實屬地責任,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信用綜合評價工作納入本單位廉政風險防控範圍,健全信息采集內部審查機製,加強評價工作人員廉政教育,有效製約權力運行,預防違法違紀行為發生。評價實施單位收到評價工作人員涉嫌違反工作紀律投訴舉報的,應當予以核實處理。
(十二)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台賬,重點做好行政處罰信息采集,於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將上、下半年采集的信用信息情況表(附表1)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後,逐級上報省廳並同時抄送駐本單位紀檢監察組。
(十三)建立交叉檢查機製。每年7月下旬和次年1月下旬,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本轄區內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采集的信用信息實施交叉檢查,並於次月上旬向省廳報告檢查情況及建議意見。省廳組織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開展交叉抽查。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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